屋頂層如有「既存違建」欲重新裝修,要如何申請?(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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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按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年12月24日 (98)北市都授建字第09860193000號令修正)規定,
民國83年底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但大型違建、列入市政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含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使用者),
由都市發展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所謂「使用單元」,泛指具有獨立出入口,含有衞浴設備之起居空間,
或設有廚房、儲藏等性質之空間,或供套房、宿舍使用者。
換言之,屋頂既存違建若未違反上開規定,違建所有人得依該要點第26點之規定自行修繕,無需申請。
但應於修繕前拍照存證,自負舉證責任。
(以上僅適用於"臺北市" 其他縣市仍須依據各地方自治辦理)亦不適用台中市,台中市可參考"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
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