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築執照及產權登記的公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可否免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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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推動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及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凡無建築執照及地政建物產權登記之公有建築物(政府機關),如非屬民國84年以後之新增違建者,其建物所有權部分經由用地管理機關切結為其管有者,得準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由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說替代竣工圖,辦理室內裝修審查並請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但該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僅供證明室內裝修材料與分間牆構造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能充作「合法建築物」的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