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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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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內政部指定應申請室內裝修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略有下列3種:
     
    (一)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
    內政部營建署90年9月3日營署建字第927970號函釋,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二)樓地板面積未達200㎡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
    雖然「總樓地板面積200㎡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但依內政部92年4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85640號函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無論面積規模大小,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三)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
    內政部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 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倘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者,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面積未達200㎡之資訊休閒業(網咖)雖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其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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