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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室內裝修可在公寓大廈之外牆上開窗嗎?有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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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之虞。再者,內政部85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換言之,住戶於外牆上擅自開口(窗),除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虞外,倘涉及「擅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至於「擅自違規開窗」的認定,依內政部90年8月8日台內營字第9084845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
     
    不過,所謂破壞公寓大廈的外牆面,並不包含下列2種情形:
    (一)建築物1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1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參見內政部8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二)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參見內政部86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8605098號函)。
     
    ▲公寓大廈外牆開口變更,應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
     
    ▲ 建築物非臨接道路側之外牆面開窗,依法應自境界限退縮1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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