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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樓層均為專有,中間所夾樓板是否可拆除加設室內梯?

  • 上下樓層均為專有,中間所夾樓板是否可拆除加設室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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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同屬一所有權人時,如要變更中間所夾樓地板構造,可免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自行申請變更。但是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所明定的「主要構造」之一,如果要局部拆除(挑空)或增設室內樓梯,實已逾越室內裝修管理範圍,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按「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圖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備,同時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補強,方為適法。
     
    ▲將樓地板挑空、增設室內梯之行為,涉及主要構造之更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申請變更圖說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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