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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數變更案件常見哪些設計錯誤或違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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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案件,涉及眾多建管法令檢討,為避免申請案件思慮不周或因法令見解歧誤,造成退件而徒增行政作業成本,茲將常見設計錯誤或違失情事案例整理如下表:
     
    項次
    不合規定原因
    說 明
    1
    分戶後各戶面積不合最小使用單元面積之限制
    戶數變更後之各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未達30平方公尺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基於居住品質與空間使用之合理性考量,縱然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後之各戶樓地板面積,供住宅使用者,每戶至少仍應達20平方公尺;非供住宅使用者,每戶至少仍應達4平方公尺,且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
    2
    分戶牆與外牆交接處之構造不合規定
    為避免萬一家戶發生火災時延燒至鄰戶,建築技術規則特別明定「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50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90公分以上者,得免突出」,是建築物申請變更戶數案件,當依上開規定辦理。
     
    3
    將維持建築物機能所必要的空間規劃在違建範圍內
    以右圖為例,該住宅原一戶分為A、B二戶,由於廚房及廁所係維持住宅機能之必要空間,而本案卻將「廚房」設置在陽台範圍內,因陽臺在建築執照申請時並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故嗣后自不得變更供居室空間使用。
     
    4
     
    未經同層住戶同意,擅自在公寓大廈共同走廊之牆壁上開口
    公寓大廈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變更,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但若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市政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規定辦理。至於共用部分之牆壁開口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早已變更為現況者,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申請人得檢具現況照片、結構安全證明及現今所有權人切結書替代之。
    5
    住宅分戶後未設置廁所及廚房
    所謂「住宅單位」,係指「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廚房及廁所乃維持住宅機能的必要空間,集合住宅申請分戶,其室內裝修的竣工標準,除了須完成分戶牆構造體外,至少仍應完成廚房及廁所的給排水設備。
    6
    分戶後將「消防栓」規劃在某戶專有範圍內。
    下圖所示建築物,原為一戶分為A、B二戶,分戶後卻將「消防栓」規劃在A戶專有範圍內,不符合共用設備應共同使用之意旨。
     
    7
    同一戶的內部空間未規劃動線連通
    現行法令雖未限制一戶只能留設一個出入口,但基於空間使用的合理性考量,同一戶專有範圍內之居室或非居室空間,應有內部動線連通使用。以右圖為例,一戶分為A、B、C三戶,但其中B戶「B1與B2」係藉由共同走廊連通,不予同意。
     
    8
    共同走廊牆壁開口處之防火門,開啟後影響逃生避難動線
    有關各戶出入口防火門之開啟方式,應以不妨害走廊之逃生避難功能為原則,是防火門開啟後之走廊剩餘淨寬度,仍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上圖所示C戶及D戶之出入口門扇開啟方式尚無礙人員逃生避難,至其餘各戶仍應檢討改善以符規定。
     
    9
    違反應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依建築法令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因此,嗣后申請分戶時,仍應逐戶檢討自內部居室通達二座直通樓梯的可即性。以上圖所示A戶為例,一戶擬分為二戶,但檢討其中A2戶只能通達一座直通樓梯,類此規劃方式即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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