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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申請分戶,其室內裝修「工程完竣」之認定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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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所謂「住宅單位」係指「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因此,集合住宅申請分戶,其室內裝修除應施作「分戶牆」外,尚應具備廚房與廁所之空間機能,「工程完竣」之認定標準,至少應符合下列2款規定:
    (一)應完成廁所之衛生設備及廚房之給排水設備(竣工照片均應呈現該等空間之水龍頭供水態樣)。
    (二)依法應設探測器、撒水頭等消防設備者,其竣工現場若無裝修天花板,該等設備應要求定位,並由消防專業人員檢查其設備功能正常後簽證負責。
     
    ▲ 僅擺設廚具,卻無實際給排水功能的「廚房」,不符合集合住宅分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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