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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戶數是否有每戶最小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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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數變更後之各戶樓地板面積未達30平方公尺者(不含「陽臺」、「花臺」、「大公」、「小公」面積),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基於居住品質與空間使用之合理性考量,縱然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後之各戶樓地板面積,供住宅使用者,每戶至少仍應達20平方公尺;非供住宅使用者,每戶至少仍應達4平方公尺,且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各戶之衛生設備數量,並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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