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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可以承攬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之業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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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及「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2款及營造業法第6條所規定。是以,土木包工業既屬於營造業法所稱之「營造業」,承攬室內裝修業務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木包工業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其本屬室內裝修業從業者,自得依第5條第2款之業務範圍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但不得從事「設計」業務。
    (二)土木包工業應遵守承攬限額及越區營業之限制
    土木包工業除應遵守營造業法有關承攬限額新台幣600萬元之規定外,依同法第11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職責
    依內政部94年2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40081684號函釋,營造業法第36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是有關土木包工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時,應由其負責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營造業法上開規定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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