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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倘再有裝修異動情形,有無簡便的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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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年10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4670600號函示,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對於已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倘因嗣後實際使用需求就原核准裝修範圍內「局部」更動室內裝修,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准以公文核備方式辦理。
     
    (一)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申請範圍內,其室內天花板、分間牆、高度120㎝以上之固定式隔屏或牆面裝修,其中任一項未有過半之變更,且單項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於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者,其面積應在150平方公尺以下。
    (2)位於11層以上樓層者,其面積應在50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變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原核准裝修後實際用途。
     
    (三)局部裝修申請範圍不得涉及既存違建之修繕。
     
    (四)申請人須為原申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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