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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營業或違規使用的場所,室內裝修是否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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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係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所明文,且「內部裝修材料」亦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之一,是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建築物用途縱未按核准類組使用,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查許可(參酌內政部91年10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81000號函示:「對所轄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均應受理」之意旨,援此建築物「公共安全」與「違規使用」分開處理之原則,基於公共安全與室內裝修並重立場,室內裝修仍應依實際用途申請審查許可。至若違規使用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當另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理)。有鑑於此,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均備註:「本證明所載之『用途』僅供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之依據,至若與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之用途不符者,當視個案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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