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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室內裝修設計施工要如果發生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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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國人對室內裝修,常依業主口頭講述或憑工匠多年自恃之經驗,即從事相關工程,較缺乏正確的施工步驟作為規範,往往造成施工品質認知上的差距,甚至危及建築物結構安全,以致糾紛四起。因此,要減免發生消費糾紛情事,簽訂合約是最重要的關鍵,在合約中把裝修項目、規格、材質等要求規定清楚,萬一爾後雙方為裝修工程發生糾紛,這份合約將是最有力的證據。實務上常見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略可分為「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等方式:
     
    (一)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合意行為。發生消費糾紛時,當事人宜先把問題整理清楚,然後找裝修公司內負責處理問題與解決糾紛的客服部門或人員協商,共同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或途徑。在這個過程中,應實事求是描述問題所在,並要求合理對價的賠償,這樣問題才容易解決。
     
    (二)調解:調解與和解有些類似,同樣有簡易迅速以及維持雙方當事人間之情感和諧的特色,所不同者為調解係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的爭議事項,從中調停排解;而且調解可以向當地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也可以向法院聲請。
     
    (三)仲裁:是指當事人協議由具有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的仲裁人,來判斷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終止紛爭,具有簡易迅速且裁判者具特殊專業背景的特色。再者,仲裁既然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人為判斷,則對於需要特殊專業知識始能解決紛爭之類型,適用仲裁自然較容易切中紛爭要點。
     
    (四)訴訟:當前述幾種方法都無法採行時,當世人最終處理糾紛的方式就是向法院提出訴訟(俗稱打官司),經由一定司法程序,使當事人得到一個可終結紛爭且能強制執行的判決。不過目前我國訴訟制度係採「三級三審制」,動輒經年累月,不僅耗費時間金錢,縱獲勝訴,往往也得不償失,若獲敗訴損失更為慘重,因此,訴訟過程中如有協商的機會,最好還是盡力尋求和解。


    文章來源:室內裝修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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